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胡建富)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8月27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一辆微型客车在新颜路天鹅小区前与庞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mg/100ml,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标准,被告人苏某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胡建富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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