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拒签法律文书害了谁
2013-04-23 10:27:14 字号:

  韶山新闻网讯(小余 肖琳)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宣判了一起民事判决书。被告毛某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情绪激动,出言不逊,并坚决不签收判决书,更不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扔下判决书后扬长离去。工作人员试图再次与其沟通也无果而终,后通过现场监控获取了送达当时的截图画面,打印后存卷印证送达完成

  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诉讼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固执地认为不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或是不在法院记录的笔录上签字就等于不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其实是个错误的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法律文书的送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该案中宣判时拒不签收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时,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上记明。” 可见,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并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标准。当事人拒收后,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邮寄、以及在宣判笔录上记明等多种方式送达。所以,当事人采取不签收诉讼法律文书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拒签法律文书最终害了自己,等于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该案中的被告毛某,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蛮横的态度和错误的认识,无疑是他自己放弃了该项权利。而上诉期过后,原告方则可以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肖琳

编辑:刘峻辰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