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 (小余 肖琳) 原只想帮“朋友”的忙,却没有想到自己的善意被人恶意利用。李先生为帮商铺邻居蒋某贷款,做了担保,却把自己卷了进去,现今对记者谈及此事仍后悔不已。
李先生与蒋某是商铺邻居,蒋某对李先生谎称扩大生意需要贷款资金,请李先生为其做担保。李先生认为两家商铺相邻,平常来往也较多,为帮助蒋某发展事业便应允了他的要求,为他做了贷款担保。一段时间之后,蒋某“失踪”了,其所经营店铺也由其家人代为转让处理,用于抵偿债务。原告某银行起诉要求蒋某偿还贷款,李生生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被告蒋某未到庭,被告李生生出庭应诉。李先生答辩称,他是受了蒋某的蒙蔽才为其作担保,非恶意赖账,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助蒋某才进行担保,不需要承担责任,且不应被列为被告。
对于李先生的错误认识,法官当庭向他作了讲解: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被担保人应履行义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蒋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蒋某却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先生为蒋某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该在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蒋某偿还原告本息共计8.5万元,李先生对蒋某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小余 肖琳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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